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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8民初7451号之一

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何明珠;高荣庆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8民初7451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泰山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3L78874309U。经营者:陈延武,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王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104128316U。

法定代表人:何明珠。

被

申请人:何明珠,男,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

申请人:高荣庆,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申请人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何明珠、高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津0118民初74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350000元的其他财产。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何明珠、高荣庆的起诉并同意解除对三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三被申请人的起诉且同意解除其对三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故本案中申请人天津静海思远合十医院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何明珠、高荣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县新立五金综合加工厂、何明珠、高荣庆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永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