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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22民督2号

燕乐勇、黄苏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燕乐勇;黄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黑0822民督2号

申请人:燕乐勇,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黄苏贵,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燕乐勇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燕乐勇称,申请人经营个体饲料店,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日在申请人处赊欠饲料款3600元,有欠据为证,至今未给付,要求被申请人黄苏贵给付申请人燕乐勇欠款人民币3600元并承担申请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苏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燕乐勇欠款人民币360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黄苏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丛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美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