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81财保3号

扬州永成纺织品有限公司、天长市童乐玩具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扬州永成纺织品有限公司;天长市童乐玩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1财保3号

申请人:扬州永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9119351XE(1/1)。

法定代表人:梁素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长市童乐玩具厂,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滁天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74972778E。 投资人:陈学林,该厂厂长。 申请人扬州永成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童乐玩具厂的银行存款243688.37元。申请人扬州永成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童乐玩具厂的银行存款243688.3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38元,由申请人扬州永成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贻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亚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