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3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司来香,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卜村路以东、建材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吴贤根,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来香与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区在建工程中部分房屋。同时,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有多起案件,涉案金额人民币95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国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宣城市福泰嘉园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