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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3执354号

蒋永清与唐甘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蒋永清;唐甘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3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蒋永清,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被执行人:唐甘林,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 申请执行人蒋永清与被执行人唐甘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湘112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永清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2018年11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甘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唐甘林无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工商、车辆登记等。于2018年12月4日向双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2018年12月10日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收益情况,2018年12月12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牌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2018年12月13日向双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1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甘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0000元,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运华

审判员  邓永生

审判员  邓江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谢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