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中伙铺中伙村。
法定代表人:何明山。
被执行人: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河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现应予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81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魏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