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3772号
申请人:朱月华,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谢平,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怀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西路南侧富通天骏花园C栋C1座201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西路南侧富通天郡花园C栋C1座201担保房产(价值以240000元)为限。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平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的财产。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原告已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此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纪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