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09民初3772号

朱月华、谢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月华;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9民初3772号

申请人:朱月华,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

申请人:谢平,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怀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所有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西路南侧富通天骏花园C栋C1座201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和平西路南侧富通天郡花园C栋C1座201担保房产(价值以240000元)为限。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平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的财产。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720元原告已预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2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因此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李知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纪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