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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2民初4144号

高某1与高某2、高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0-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2民初4144号

原告:高某1,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居民身份证号:×××

被告:高某2,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15042219

被告:高某3,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居民身份证号:15042219

被告:高某4,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5,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6,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诉被告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丁大伟

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茹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