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422民初4144号
原告:高某1,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居民身份证号:×××
被告:高某2,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15042219
被告:高某3,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居民身份证号:15042219
被告:高某4,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5,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6,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诉被告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丁大伟
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
人民陪审员 李艳茹
二○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