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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82执恢10号

李康绳、李贵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康绳;李贵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康绳,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执行人:李贵政,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康绳与被执行人李贵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贵政名下的豫M×××**号哈弗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贵政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贵政名下的豫M×××**号哈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