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2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李康绳,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被执行人:李贵政,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康绳与被执行人李贵政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贵政名下的豫M×××**号哈弗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李贵政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贵政名下的豫M×××**号哈弗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