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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3民初9584号

杨国和与甘海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国和;甘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9584号

原告:杨国和,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甘海辉,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杨国和与被告甘海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杨国和负担。

审 判 员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晓芬

书 记 员 杨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