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9584号
原告:杨国和,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甘海辉,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杨国和与被告甘海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杨国和负担。
审 判 员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晓芬
书 记 员 杨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