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4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严永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秦洪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江阴市华南特种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274591.20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36元,由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287727.2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8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2018年8月7日、2018年11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2018年9月19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4、2018年10月3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生产设备,设备设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亦要求不要处置上述设备(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5、2018年11月8日,本院前往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不好,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2019年1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8772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