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执679号

韩振京、蔡元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振京;蔡元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韩振京,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蔡元伟,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执行人韩振京与被执行人蔡元伟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7)洛仲字第1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元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振京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元伟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5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蔡元伟承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5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思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