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韩振京,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执行人:蔡元伟,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执行人韩振京与被执行人蔡元伟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7)洛仲字第10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元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振京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元伟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5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蔡元伟承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5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思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