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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103执109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余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余德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03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江被执行人余德富,男,汉族,1973年6月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高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申请执行余德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7979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由于车辆无法找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落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就本案主动联系我院或本案申请人,2018年12月,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德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余德富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宇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田维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牟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