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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执保14号

李清宗、李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清宗;李帅;李振岗;刘美霞;李志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5执保14号

申请人:李清宗,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李帅,男,1990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

申请人:李振岗,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

申请人:刘美霞,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

申请人:李志鹏,男,1995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

法定代表人:李浩,主任。 申请人李清宗、李帅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岗、刘美霞、李志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清宗、李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岗、刘美霞、李志鹏、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督府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李清宗、李帅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永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