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恢1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闻宇。
被执行人:董春秀,女性,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div>
被执行人: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住吉,住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顺风大市场****代表人:吴永成。 本院执行的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春秀、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3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春秀、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56,943.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756,943.22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