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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执恢1号之一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春秀、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春秀;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执恢1号之一

申请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闻宇。

被执行人:董春秀,女性,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div>

被执行人: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住吉,住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顺风大市场****代表人:吴永成。 本院执行的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春秀、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33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春秀、长春市巨成经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56,943.2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756,943.22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财产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郑青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