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929民初2360号 原告刘嘉焉,女,汉族,31岁,现住四子王旗乌兰花镇乌兰四期公租楼3号楼2单元4楼东户。 被告曹米全,男,汉族,38岁,现住四子王旗供济堂镇供济堂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焉诉被告曹米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曹米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嘉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刘嘉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纪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乔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