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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执恢17号

齐怀金、贾学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怀金;贾学一;张艳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齐怀金,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贾学一,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张艳举,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齐怀金与贾学一、张艳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艳举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归德分理处62×××12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举在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归德分理处62×××12账户内存款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房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