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1民初7910号
原告:范永富,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诸葛乐群,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东路**嘉福商务大厦**楼**。
负责人:蔡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富与被告诸葛乐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以伤情复发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永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范永富负担。
审 判 员 姚旭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徐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