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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002民初2942号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民初2942号

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社屋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4201139Y。

法定代表人:翟拥民,经理。

被告:叶梅,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淑君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