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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81民初16号

李凤梅与唐玉澈、张保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凤梅;唐玉澈;张保久;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81民初16号

原告:李凤梅,女,汉族,1961年3月28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唐玉澈,女,汉族,1986年7月28日生,住临清市。

被告:张保久,男,成年,住临清市。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与兴华路西南角临街商务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梅与被告唐玉澈、张保久、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玉澈、张保久名下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都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