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02民初2971号之二
原告:威海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92821127。
法定代表人:李淑丽,董事长。
被告: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南路**会信用代码913706837517530460。
法定代表人:张绍波,董事长。 原告威海鑫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2017)鲁1002民初297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位于威海市帝景海岸-13号-306房屋。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市帝景海岸×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博 碕
人民陪审员 王 本 聪
人民陪审员 王 希 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