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6186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该行沂城支行副行长。
被告:梁庆祥,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武传福,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梁庆贵,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庆祥、武传福、梁庆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宝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闫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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