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024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浑文,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连界镇建强村****,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69********。
被执行人:王英,女,1959年12月13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住威远县连界镇电影院住宅区**民身份号码5110241959********。刘浑文依据本院(2018)川1024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荣宝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其清偿债务938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郭建伟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邵四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