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冀0826刑初135号 罪犯杨龙枝,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满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现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2018年8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8)冀0826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龙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认为杨龙枝不符合收监条件,对罪犯杨龙枝不予收监执行。2018年11月18日,本院委托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杨龙枝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鉴定。2018年12月27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杨龙枝目前伤病情况符合《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规定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经查,罪犯杨龙枝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病情诊断,经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龙枝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