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6021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该行沂城支行副行长。
被告:戴建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李正文,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李存亮,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建军、李正文、李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宝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闫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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