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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3民初6021号

2018民初6021沂水农商银行诉戴建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建军;李正文;李存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23民初6021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该行沂城支行副行长。

被告:戴建军,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李正文,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李存亮,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建军、李正文、李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宝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闫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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