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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执15号之一

都大卫、孙明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都大卫;孙明华;杨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大卫,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孙明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杨春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12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明华、杨春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明华在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有燃油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明华在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有燃油补助款52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