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12执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都大卫,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孙明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杨春明,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12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明华、杨春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明华在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有燃油补助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明华在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有燃油补助款52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