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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行初546号

吕玉生与山东省农业厅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当事人
吕玉生;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鲁0102行初546号原告吕玉生,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原名称为山东省农业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希信,厅长。委托代理人潘东崛,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经管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富民,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生诉被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不履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吕玉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丁衍琴

人民陪审员  翟燕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