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民初18887号之一
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8767110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邱一村袁家。
法定代表人:柯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胜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007864404029)。住所地:安吉县昆铜乡羊毛衫科技创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姚仲民。
被告:姚仲民,男,196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吉县。 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安吉胜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姚仲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减半收取为433.50元,由原告宁波品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庾泳泓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代
书记员 陈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