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3行终777号

毕宏达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毕宏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沪03行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宏达,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毕宏达因起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规土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行初8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毕宏达上诉称:普陀规土局的告知行为是向特定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果,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无事实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产生权利和义务上的影响,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普陀规土局通过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向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审理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毕宏达起诉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系普陀规土局通过上海市普陀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向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行为。该行为是普陀规土局实施的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中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据此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婕

审判员  陈瑜庭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秦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