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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2刑初1695号

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2刑初16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亚生·热合曼,男,1990年3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辩护人诸斌,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吾斯曼·亥麦尔,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辩护人应鸿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自报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女,1996年1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辩护人张云鹍,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8]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及其辩护人诸斌、被告人吾斯曼·亥麦尔及其辩护人应鸿敏、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及其辩护人张云鹍、翻译人员买木提明·热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结伙,至上海市宝山区红林路XXX号门口附近,由被告人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负责掩护,被告人亚生·热合曼从被害人罗某背在身后的双肩包内窃得苹果6S手机1部,后销赃给他人。经估价,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852元。2018年8月27日,上述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罗某的陈述,相关手机发票复印件及包装盒照片,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视频截图、《工作情况》、《指定管辖决定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属共同犯罪,且均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吾斯曼·亥麦尔具有累犯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判处五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吾斯曼·亥麦尔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判处四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各辩护人以各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亚生·热合曼、吾斯曼·亥麦尔、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亚生·热合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吾斯曼·亥麦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被告人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麦尔哈巴·阿布都喀迪尔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董莉平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邬卿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