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民初8360号
原告:张东海,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瑜,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穗穗,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宁市红星小学,住所地:南宁市七星路**。
法定代表人:刘李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涛,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东海诉被告杨穗穗、第三人南宁市红星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东海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张东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东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1602.5元,由原告张东海负担。余下受理费1602.5元,由本院直接退回原告张东海。
审 判 长 谢 倩
人民陪审员 李 慈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雄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