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26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姚明遥,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刚,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华环烟草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姚明遥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刚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