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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6执19号

姚明遥、王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姚明遥;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26执19号

申请执行人:姚明遥,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王刚,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华环烟草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姚明遥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刚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卞文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