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026执保134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王耀华、湖南钱塘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6民初1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3日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朱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蒋先昧
书记员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
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王耀华、湖南钱塘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026执保134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申请人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王耀华、湖南钱塘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26民初13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3日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朱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蒋先昧
书记员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