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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0执4034号

蒲小琴与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小琴;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0执4034号

申请执行人:蒲小琴,女,生于1978年3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组织机构代码74289610—9。法定代表人肖永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蒲小琴与被执行人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1400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华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小琴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280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渝0110执40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王孝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雪娇

书记员杨明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