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8)闽05刑申27号 侯爱珍: 你因妨害公务一案,对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524刑初65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5刑终176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有新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并影响定罪量刑;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的矛盾性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二审认定你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针对你的申诉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认定你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的问题。本案中,安溪县公安局龙门派出所民警林某1、黄某等人系在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处警并对你进行劝离,但你不听民警劝离却在民警将你带离现场时先后咬伤林某1、黄某,干扰和破坏了民警执行公务。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林某1、黄某的情况说明,证人林某2、林某3、李某、苏某、白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房屋拆迁估价清单等征用手续材料及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现场照片,信访函件等材料,现场处警情况记录表,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材料,视频光盘等以及你的供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你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虽然你主张系维权,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和解决,你采用暴力手段侵犯了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行为性质已经转化为犯罪,故你所提交的安溪县龙门镇政府信访答复件、门诊病历、CT诊断报告单、视频光盘等证据,并无法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亦不影响对你的定罪量刑。 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