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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6财保25号

刘文志、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刘文志;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6财保25号

申请人:刘文志,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

申请人: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青年路东段凤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58289610D。

法定代表人:于鲁卫,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文志与被申请人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文志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欧亚公司在睿鹰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补偿款31471元予以停止支付。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鄄城欧亚化工有限公司在睿鹰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补偿款31471元。案件申请费335元,由申请人刘文志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