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03执32号

皮茂学、左康容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1-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皮茂学;左康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32号

申请人:皮茂学,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左康容,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皮茂学与左康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康容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