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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29执11号

周细元、李小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细元;李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周细元,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湖口县。 被执行人李小庆,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农行办公楼后面私宅)。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赣0429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庆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现权利人周细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庆存款或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性收入425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晓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