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周细元,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住湖口县。 被执行人李小庆,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湖口县(农行办公楼后面私宅)。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赣0429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庆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现权利人周细元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庆存款或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性收入425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晓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滢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