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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2执13号

李玉华与日照市双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玉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女,汉族。

被执行人:日照市双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延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双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2018)鲁110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627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双丰工贸有限公司共计交付了562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20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工资按比例分配,该案款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5日支取了2776.2元,申请执行人李玉华自愿放弃剩余款项。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李玉华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鲁110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双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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