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681民初7726号

施于赛与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于赛;陆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81民初7726号

原告:施于赛,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飞,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施于赛与被告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于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飞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8日,被告陆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36%,于2016年12月1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陆飞未作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被告陆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为36%,于2016年12月1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借据、被告陆飞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陆飞向原告施于赛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陆飞未及时归还,现原告施于赛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低于双方约定的利率,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陆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施于赛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 瑜

人民陪审员  施建萍

人民陪审员  施春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徐玮琳

书记员徐赛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