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82民初24637号
原告:朱岳正,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王培训,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朱岳正与被告王培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怀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岳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培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元,约定于2018年4月23日前归还。上述内容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嗣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培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岳正借款人民币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王培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怀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 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