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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执10648号之一

岑伟宝、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岑伟宝;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自钱;何桂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10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岑伟宝,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劳艳婷,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远飘,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湛路新隆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21B。

法定代表人:何自钱。

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宝鼎路美华天湖丽景花园第**商铺一01卡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0417。

法定代表人:何自钱。

被执行人:何自钱,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桂贞,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执行人岑伟宝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自钱、何桂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6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363364.94元并支付以6363364.94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岑伟宝,另应向岑伟宝返还律师费50000元;被执行人何自钱、何桂贞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就欠付的借款本金6363364.94元及律师费50000元以及判决判定的利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7月6日、8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9年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银行账号余额均为0元,无互联网银行账号,无车辆等动产权利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其他工商登记。 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9年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肇庆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银行账号余额总计约1200元,无互联网银行账号,无车辆等动产权利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其他工商登记。 四、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9年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自钱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银行账号余额总计约2000元,开立支付宝账号4个,仅1账户有余额30元,开立财富通账号1个,余额2223.04元,无车辆等动产权利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其他工商登记。 五、本院于2018年7月6日、2019年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桂贞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的银行账号余额基本为0元,中国银行尾号7016的账户中有余额13575.09元,该账户上已有冻结信息,本院未重复冻结,开立支付宝账户2个,余额为0,开立财付通账号1个,余额440.70元,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辆,无证券登记、无其他工商登记。 六、本院于2018年7月9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1、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2、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何自钱名下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三区十一座的不动产权; 七、本院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何自钱名下另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工业区24号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由本院另案拍卖成交,得款不足以清偿其上设立的抵押债权。2.肇庆市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肇庆市××路××及××区(××)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目前由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债权已移送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何自钱名下位于禅城区湖景路8号三区十一座的不动产权已经由本院另案拍卖成交,本案债权已院内参与分配。4.被执行人何桂贞名下另有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本院已与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并查封,为轮候查封。 八、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何自钱、何桂贞实施限制高消费。 九、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 十、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美华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肇庆市美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何自钱、何桂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无期。 综上,本案经执行,暂未有得款。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刘昊波 执行员  左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岑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