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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82执3000号

张志春、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志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82执3000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程玉林,男,1981年1月7日出生,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盛州,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住建德市。 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春与被执行人程玉林、盛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491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被执行人程玉林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程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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