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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503号之二

张海涛、毛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涛;毛建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毛建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海涛与毛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建民在中原银行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