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毛建民,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海涛与毛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建民在中原银行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运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