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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4民初28号

华北城(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北城(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腾尚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28号

申请人:华北城(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会所。

法定代表人:郭绍镔,董事长。

被

申请人:天津市嘉嘉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303。

法定代表人:赵亮。

被

申请人:天津市腾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闻涛园24-1-602-1

法定代表人:杨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9972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59972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简福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