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830号
申请执行人:倪世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梁怀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倪世安与梁怀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怀申支付申请执行人倪世安本金56135元、案件受理费2647元、申请执行费74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怀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怀申银行存款59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案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君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范诗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