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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0259号

吴珊与刘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珊;刘彩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3民初20259号

原告:吴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忠,广东循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900182。

被告:刘彩燕,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吴珊与被告刘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准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彩燕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90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4月19日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按月2%计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

原告出于帮忙之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15万元借给被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月利息2%,2018年5月19日到期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本案相关事实一、被告刘彩燕于2018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从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19日止,每月付息。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通过原告本人账号分三笔支付被告刘彩燕借款本金50000元,共计150000元。

二、原告确认被告刘彩燕在借款后未偿还任何款项。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亦无答辩及提交证据,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被告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庭审陈述,足以证明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的事实,被告未能按照借据的约定还本付息,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8年4月19日开始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彩燕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9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元,保全费人民币131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熙

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

人民陪审员  詹淑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饶文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