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5民初24043号
原告:朱光群,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钊,系广东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干林,系广东佛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霸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显子岗(佛山市南海国邦铝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5K3U31。
法定代表人:唐水华。
第三人:欧慧群,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第三人:李支明,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原告朱光群与被告佛山市霸凯铝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欧慧群、李支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朱光群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光群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光群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朱光群已预交),由朱光群负担,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员 冼文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少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