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百庆,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百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10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越城区,本案应由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越城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超
书记员赵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