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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异524号

王春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罗红云;王春雨;闫宁;弓矿伟;北京市顺义区博雅书院双语幼儿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异524号案外人:罗红云,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王春雨,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弓矿伟,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闫宁,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区博雅书院双语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西白辛庄榆阳路5号A3025幢。

法定代表人:弓矿伟,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王春雨与弓矿伟、闫宁、北京市顺义区博雅书院双语幼儿园(以下简称博雅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罗红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红云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x号院x幢x层x单元x号的房屋,我于2018年5月10日开始租赁,租赁的时候是空房,后续我购买了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并非弓矿伟所有。我与弓矿伟的房屋出租合同上写明,交房时只有门禁卡和两把钥匙,没有其他物品。贵院于2019年12月9日查封扣押上述房屋内的物品皆为我购买所有,故请求贵院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王春雨与弓矿伟、闫宁、博雅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京0113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弓矿伟、闫宁共同偿还所借王春雨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9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

二、弓矿伟、闫宁给付王春雨违约金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

三、博雅幼儿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王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弓矿伟、闫宁、博雅幼儿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春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3执840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弓矿伟、闫宁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x号院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案中,弓矿伟、闫宁、博雅幼儿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弓矿伟、闫宁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x号院x幢x层x单元x号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之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罗红云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法院所查封扣押物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故对罗红云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罗红云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 关注公众号“”